荊楚網(wǎng)(湖北日報網(wǎng))訊(通訊員 蔡麗琴) “借條上沒寫還款期限,萬一過了訴訟時效怎么辦?”10月22日,筆者獲悉,近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2020年3月,被告殷某因商店經(jīng)營缺少資金,向好友徐某借錢,兩個月內,徐某陸續(xù)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累計出借32筆,共計31萬余元給殷某。徐某稱:“起初殷某態(tài)度較好,還向我承諾以月息1%的標準支付未還款項的利息,還了10萬余元后,剩下的就再未支付了。”由于二人未約定還款日期,原告催討剩余借款及利息無著,因而成訟。
“雖然我們沒有約定還款時間,但我現(xiàn)在也急著用錢,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p>
“我沒說不還,你現(xiàn)在要我還,我拿不出那么多錢?!痹?、被告爭議焦點集中在還款時間上。
承辦法官吳曦認真研判案情后,得知原告急于起訴的真正原因是雙方未約定還款日期,擔心過了訴訟時效,便耐心向當事人解讀《民法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殷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原告徐某借款21萬余元,如未按照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法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關于訴訟時效如何計算問題,承辦法官吳曦表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