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案例
小郭和小楊是多年的同事。某日,小楊向小郭借車,而小楊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小郭礙于情面,也并未對此進行審查,便將車輛出借給小楊。小楊在駕車外出時,因操作不當與其他車輛及行人發(fā)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在這種情況下,車主小郭需要承擔責任嗎?
以案說法
需要。小郭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出借機動車時應當審查駕駛人的駕駛資格,不應將車輛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駕駛,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