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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新聞記者 趙貝
12月19日,極目新聞記者從湖北利川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jié)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依法沒收扣押在案槍支。
案情顯示,二十年前,郭某在外做木工活時,從他人處購得一支以火藥為發(fā)射動力的火槍,后一直存放家中。
“我經(jīng)常聽到政府宣傳緝槍治爆,不能私藏槍支,但是我舍不得……”郭某聲稱自己愛好收藏,對這把高價購得的火槍愛不釋手,私藏在家中烤火房,時不時拿出來擦拭、保養(yǎng)。
今年1月,在外做零工的郭某接到妻子電話,得知民警在家查獲火槍,便返回家中配合民警對查獲槍支進行指認。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未辦理民用槍支持槍證,非法持有非軍用槍支1支,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應(yīng)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jié),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認罪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遂對郭某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