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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wǎng)(湖北日報網(wǎng))訊(通訊員 麻小芳)2023年1月1日,新生效施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義務”。2023年1月4日,襄陽市樊城區(qū)法院在一起離婚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chǎn)申報令》,這也是《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后全市發(fā)出的首份《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chǎn)申報令》。
該案中,原告以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在性格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婚后無法有效溝通為由,于2022年4月向樊城區(qū)法院起訴離婚,但被告認為雙方仍有感情,不同意離婚。樊城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決不準予離婚。判決生效后,原、被告的夫妻關系仍未改善,并分居,為此原告再次向樊城區(qū)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
為切實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益,擺脫離婚糾紛中長期存在的“查明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難”的困境,承辦法官依照《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向原、被告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一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chǎn)申報令》《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chǎn)申報表》,并告知原、被告雙方要如實填報。
根據(jù)告知書事項,當事人需申報四方面財產(chǎn),一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包括工資、住房公積金、養(yǎng)老保險金、獎金、津貼、補貼、勞務報酬等收入;二是婚前購買、婚后還貸的動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三是債權債務;四是其他登記于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保管的財產(chǎn)。
若故意隱匿不申報、不完整申報、申報不實,法院將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chǎn)處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少分或不分;如構成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將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或未申報的,也將視為未如實申報。
原告表示:“這項舉措很好,特別是對于我們這種分居已久,不清楚對方財產(chǎn)狀況的夫妻來說,有助于加強了解,我相信這也有助于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更加公開公正?!?/p>
被告表示:“我作為全職媽媽,在婚姻關系中付出較多,不僅生兒育女,而且負擔整個家庭的家務瑣事,以前我曾看到很多全職媽媽在離婚時‘凈身出戶’的新聞,我也怕這樣的事情發(fā)生在我身上。這張夫妻共同財產(chǎn)申報令來的特別及時,讓我真真切切體會到作為女性的合法權益被關注、被保護,讓我沒有了后顧之憂?!?/p>
本案承辦法官說道,該申報令寫明了該項制度的法律依據(jù)、須申報的共同財產(chǎn)以及共同債務的范圍,并明確了申報期限以及虛假、隱瞞申報和違反申報期限的法律后果等,內容十分全面、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不僅充分考慮了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兼顧了合法債權人的利益保護。
夫妻共同財產(chǎn)申報制度的貫徹落實,既促進了當事人如實報告夫妻共同財產(chǎn)信息,有助于法官破解“查實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難”的難題,解決離婚糾紛中當事人隱匿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行為,也將大大改變離婚案件的審判思路,最終將助力提升離婚案件的審判質效。
關鍵詞: 夫妻共同財產(chǎn) 雙方當事人 城區(qū)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