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趙貝
通訊員 王玉娥
熱戀期間,男女雙方經(jīng)常會互發(fā)紅包和轉賬表達情意,如果感情生變,情侶之間的大額轉賬,分手后還能要回來嗎?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月14日,極目新聞記者獲悉,湖北省宜昌市秭歸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曾經(jīng)是情侶的男女雙方因32萬余元的大額贈與對簿公堂。
戀愛中轉賬32萬余元
2021年4月1日,22歲的小杰與19歲的小美在一次“狼人殺”游戲中相識,當月18日,雙方確立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小美以購買生日禮物、要交房租等為由,要求小杰為其辦理親情卡、親屬卡,并給其大額紅包和轉賬。小杰通過微信、支付寶、親情卡、親屬卡共贈與小美32萬余元。
其中,雙方在確立戀愛關系后,除了小美在親屬卡上的交易外,小杰大額轉賬金額為3萬余元。2021年6月17日,小美第一次向小杰提出分手,小杰為挽回小美,陸續(xù)向小美轉賬含有特殊含義的款項共計22萬余元,小美另通過親情卡、親屬卡消費及收取微信小額紅包共計3萬余元。2022年1月2日,小美再次向小杰提出分手。自小美第一次提出分手到第二次之間,小杰向小美共計支付了25萬余元。
小杰認為自己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與小美進行交往,轉賬是以達到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要求對方返還無果后,小杰將小美告上了法庭。
以結婚為目的的轉賬屬于“附條件的贈與”
小杰的贈與是否為附條件的贈與?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小杰與小美相識后,在戀愛關系存續(xù)期間,小杰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為小美辦理親情卡、親屬卡等方式,陸續(xù)給小美轉賬32萬余元,雙方之間成立贈與合同關系。
根據(jù)雙方的聊天記錄顯示,小杰與小美的交往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小杰多次表達想與小美組建家庭的愿望,亦帶小美住進過其父母為其購置的婚房內。小美亦在聊天記錄中表達過對婚后生活的安排。
因此,雙方在戀愛期間,應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交往,小杰在確立戀愛關系之后的較為大額的贈與,應屬于附以結婚為目的為條件的贈與。
法院審理認為,小杰的贈與行為發(fā)生在雙方戀愛期間,與一般的贈與行為應有所區(qū)別,戀愛通常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是否能實現(xiàn)共同生活的目的可以視為戀愛期間贈與關系能否解除的一個條件。
以結婚為目的的轉賬退還
經(jīng)查明,雙方相識于2021年4月1日,直到4月18日雙方才確立戀愛關系,為此,2021年4月18日之前的贈與應不屬于附以結婚為條件。只是雙方相識后,小杰為取悅對方,以達到小美認可繼而選擇其為戀愛對象所進行的贈與,此段時間的贈與款項應不予返還。
雙方在確立戀愛關系后,即自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6月16日,雙方在此期間,除了小美在親屬卡上的交易外,小杰大額轉賬金額為3萬余元,該部分大額贈與顯然是為了增進雙方感情,希望達到與其締結婚姻的目的的贈與,該部分金額應予返還。其他部分小額支出,考慮到雙方在戀愛期間確實存在消費行為,不納入返還范圍。
2021年6月17日,小美第一次明確提出分手。在此之后,小杰為了挽回雙方的感情,努力讓自己締結婚姻目的不至于落空,頻繁向小美轉款包含有特殊含義金額的紅包,小美均予以收取。小美明知自己沒有與小杰結婚的打算,但仍然接受小杰的饋贈?,F(xiàn)小杰已與小美終止戀愛關系,締結婚姻的目的已無法實現(xiàn),小美應當返還贈與款項共計20萬余元。
最終,法院判決小美應返還小杰戀愛期間贈與的款項29萬余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雙方均服判息訴。